長江商報消息 偽造專利許可合同,但未使用專利生產產品,原告損失如何確定?
  本報訊(記者 吳邊 通訊員 陳群安 梁學東)與武漢一家公司簽訂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後,專利人黃某發現浙江一家公司竟假冒自己的簽名和印章,偽造了一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已在專利局備案。黃某隨後將浙江公司告上法庭,雖然惡意侵權的事實明顯,但該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難以確定,法院最終判決浙江公司賠償黃某損失30萬元,那麼法院是怎麼計算出這一損失的呢?
  偽造專利許可合同只為少交稅
  據黃某介紹,2007年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項電子產品專利(簡稱涉案專利)。兩年後,他授權武漢某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獨家使用涉案專利7年。電力公司每年支付專利使用費20萬元。黃某如未經電力公司同意,讓他人使用該專利要支付違約金100萬。
  2009年12月,電力公司發現黃某的專利早在2008年就許可給浙江電器公司使用。便通知黃某解除合同,並保留向黃某追償100萬元經濟損失的權利。
  驚訝之餘的黃某隨後與浙江電器公司聯繫,對方承認在未經他同意也沒付費的情況下,偽造他的簽名和印章辦理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該公司稱,這樣做只是為了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稅政策,並未使用黃某專利生產任何產品。黃某向武漢市中院起訴,要求浙江電器公司辦理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登記手續並賠償91萬元。
  一審:損失為一年專利許可費
  法院一審認為浙江電器公司的行為,侵害了黃某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應當賠償其在侵權期間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損失。但由於浙江電器公司並未利用涉案專利製造產品,不宜按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計算本案賠償數額。黃某的損失只是沒拿到武漢電力公司支付的一年20萬的專利使用費。一審判決浙江電器公司賠償黃某20萬元。
  黃某和浙江電器公司均不服判決,上訴到省高院。黃某認為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損失應從2008年9月26日起算,直至其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註銷備案之日為止。浙江電器則認為黃某的經濟損失沒有20萬。
  二審判決被告賠償損失30萬元
  湖北省高院受理此案後認為,根據《專利法》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到100萬的賠償。由於浙江電器公司的侵權行為,導致黃某無法正常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浙江電器公司應當賠償在侵權期間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損失。
  因黃某的實際損失和浙江電器公司因此獲利都無法確定,浙江電器侵權後,黃主動聯繫對方。黃某對專利許可使用費損失的擴大不存在過錯,不應對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損失的擴大部分承擔責任。浙江電器公司的侵權時間較長,明知故犯惡意較大,酌情確定浙江電器賠償黃某專利許可使用費損失30萬元。  (原標題:掉得大!偽造一紙合同被判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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